例:某裝修改造工程,清單招標。門窗在特征描述中有“等同或不低于A、B、C三個品牌”,中標單位施工過程中未選用列出的三個品牌,而選用的品牌D,ABCD四品牌均非一線品牌。工程竣工驗收,由地方評審中心進行財政投資評審復核。評審中心以門窗品牌D為非備選,要求進入詢價程序調整主材價進而調整綜合單價。這與清單招標的初衷是否背離?
答:特征描述為“等同或不低于A、B、C三個品牌”的要求,意味著選擇A、B、C以外其他品牌的門窗也是可以的,只要不低于這類品牌的標準均符合清單的要求。但如果清單特征描述為只能選擇A、B、C三個品牌中的一項,根據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的規(guī)則,施工單位選用D品牌門窗顯然違反了合同約定,構成違約行為。
清單項目特征中對承包人可以選擇的材料品牌進行限制,或者要求承包人按照一定的標準或方式施工,這些項目特征中描述的內容對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合同文件包括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工程量清單作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顯然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清單項目特征中所描述的內容及要求也都構成承包人的合同義務。
附:合同文件的構成:
(1)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2)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
(3)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條款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圖紙
(7)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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