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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25輛轎車被淹的鄭州奔馳車主,會被追究刑責嗎?
來源:本站/作者:韋承周/ 日期:2021-08-05

近日,網(wǎng)上流傳的“鄭州奔馳車主堵住地下停車場出口,導致地下停車場內的25輛轎車被淹”這一真實事件,受到眾多網(wǎng)友關注。但我們發(fā)現(xiàn),網(wǎng)友大多討論的是奔馳車主的道德問題和受損車輛的賠償問題,而對奔馳車主的刑事責任問題,并沒有過多進行分析。

作為刑事律師,我們認為本次事件蘊含的刑法問題意義重大,值得深入探討。經(jīng)過分析,我們得出的結論是:奔馳車主已經(jīng)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很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下面,我們就從刑法的視角來分析奔馳車主可能面臨的的刑事責任問題。

01.奔馳車主為什么會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明文規(guī)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以上規(guī)定可以看出,是否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取決于三個因素:主觀上是否故意;客觀上是否實施毀壞行為;犯罪對象是否為財物。可見,在本次事件中,只要奔馳車主主觀上存在故意,客觀上實施有毀壞財物的行為,就構成本罪。

(一)奔馳車主主觀上存在明顯的故意。

《刑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規(guī)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jīng)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guī)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通過分析網(wǎng)上流傳的消息,結合鄭州突降暴雨的事實,完全可以認定奔馳車主主觀上存在故意,而并非過失,主要有以下幾個理由:

1、鄭州突降暴雨,奔馳車主將愛車駛出地下停車場并停在停車場出入口最高點的位置,目的就是避免自己的愛車被暴雨浸泡。說明奔馳車主對地下停車場即將被暴雨浸泡,停車場內的車輛即將被暴雨淹沒這一緊急情況,完全能夠預見。

2、該地下停車場只有一個出入口,奔馳車主將愛車停放在停車場出入口拒絕駛離,顯然會造成停車場內其他業(yè)主的車輛無法駛出,其他車主的愛車大概率會被暴雨浸泡,奔馳車主作為小區(qū)業(yè)主,對客觀存在的風險同樣能夠預見。

3、暴雨期間,小區(qū)已停電,其他業(yè)主為了能將愛車駛離地下停車場,爬步樓梯至奔馳車主居住的高樓層,苦苦央求奔馳車主將愛車移走,說明當時情況非常緊急,不立即將奔馳車挪走必定造成他業(yè)主愛車被雨水浸泡。

基于以上理由,足以證明奔馳車主明知堵死停車場出入口的行為會導致其他業(yè)主的愛車遭受雨水浸泡而發(fā)生損失,但奔馳車主為了自己的利益,置其他業(yè)主的利益于不顧,主觀上顯然是故意,而不是過失。

(二)奔馳車主客觀上實施了“毀壞財物”的行為。

“實施”犯罪行為,并不需要行為人實施的行為直接導致危害結果發(fā)生,只要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必然導致危害結果發(fā)生,就可認定行為人實施了犯罪行為。

例如:在故意殺人罪中,妻子明知家中意外發(fā)生火災,明知丈夫在屋內無法自救,卻故意將房門鎖死,最終導致丈夫無法離開而被燒死,妻子故意鎖門的行為其實就是殺人行為。

本案中,奔馳車主堵死停車場并拒絕駛離的行為與妻子故意鎖門的行為,在本質上是一樣的,都屬于客觀上實施了犯罪行為。

02.奔馳車主的犯罪數(shù)額如何確定?

故意毀壞財物罪屬于財產(chǎn)犯罪,受害人的直接損失數(shù)額就是被告人的犯罪數(shù)額,是定罪量刑的直接依據(jù)。在本事件中,被泡車輛的直接損失數(shù)額將由專業(yè)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偟膩碚f,就是先對泡水前的車輛的價值進行鑒定,再減去車輛修理費費用,再對汽車被泡水以后的價值進行鑒定,之后就能得出具體損失金額。

例如:被泡的寶馬車正常市場價格是70萬,泡水后維修費用花去10萬,該車修好后,評估價降低至35萬,那么寶馬車主的直接損失金額就是45萬;如果某些車輛維修費用過高,沒有維修價值,車輛直接報廢的話,那么車主的直接損失就會根據(jù)泡水前的市場價值減掉泡水后的殘值確定。另外,被泡車輛內有其他財物因泡水而受損的,同樣要計入損失數(shù)額。

據(jù)悉,由于奔馳車主堵死停車場出入口,導致地下停車場25輛轎車全部被暴雨浸泡。那么,奔馳車主的犯罪數(shù)額是25輛轎車的損失總額嗎?

并不一定,這個問題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停車場被淹之前,25位車主全部到達現(xiàn)場,而奔馳車主拒絕駛離,則奔馳車主的犯罪數(shù)額是25位車主的直接損失總額;如果有部分車主因出差在外,在愛車被泡之前無法趕回小區(qū),那這部分車主的損失就不應計入奔馳車主的損失金額,原因是即使奔馳車主不堵死停車場,這部分業(yè)主的愛車同樣會被暴雨浸泡,奔馳車主的行為與這部分車主的損失之間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因此,奔馳車主的犯罪數(shù)額,有可能是25輛轎車的損失總額,也有可能不是,還是要看具體情況。但不管怎樣,賠償25輛轎車的損失,對絕大多數(shù)家庭來說,絕對是一筆天文數(shù)字。

03.奔馳車主被判有罪的話,刑期會是多長?

故意毀壞財物罪的量刑有兩個檔次,第一檔是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第二檔是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jù)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檢察院、河南省公安廳關于印發(fā)《關于刑法有關條款中犯罪數(shù)額、情節(jié)規(guī)定的座談紀要》的通知,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導致直接經(jīng)濟損失五萬元以上的,屬于“數(shù)額巨大”。也就是說,本事件造成25輛私家車被雨水浸泡,損失已經(jīng)遠遠超過五萬元,屬于“數(shù)額巨大”。

因此,如果奔馳車主被追究刑事責任,根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量刑幅度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04.奔馳車主怎么做才能得到從輕、減輕處罰?

在涉嫌犯罪、刑事風險客觀存在且難以避免的情況下,奔馳車主要怎么做,才能將自己的刑事責任降至最低呢?

1、主動投案自首?!缎谭ā返诹邨l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可見,在本事件中,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是奔馳車主有機會減輕處罰的唯一途徑。如果不成立自首,那么最終量刑不可能在三年以下,但如果奔馳車主和家人構成共同犯罪的話,從犯的刑期很有可能在三年以下。

2、賠償受害業(yè)主經(jīng)濟損失、達成刑事和解協(xié)議,取得諒解、認罪認罰。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明確規(guī)定:除了成立自首外,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達成刑事和解協(xié)議、當庭自愿認罪認罰的,可從輕處罰。

由此可見,如果奔馳車主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全額賠償受害車主經(jīng)濟損失,與受害車主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真誠悔過,自愿認罪認罰的話,法院也有可能對其適用緩刑。

當然,奔馳車主也可以積極賠償受害車主的經(jīng)濟損失,受害車主得到賠償后,很有可能不向公安機關報案,沒人報案的話,公安機關一般不會主動立案追究。畢竟,警察叔叔工作非常繁忙、非常辛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在沒人主動報案的話,公安機關也有可能不主動追究。

05.奔馳車主及其家人是否構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構成共同犯罪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共同犯罪人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2、共同犯罪人主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對犯罪結果的發(fā)生,都抱著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態(tài)度。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與發(fā)生的犯罪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4、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必須指向同一犯罪客體。

由此可見,奔馳車主與家人是否構成共同犯罪,取決于是否與家人商量、是否應家人要求、是否受家人教唆才將愛車堵在停車場出入口。如果堵車一事是經(jīng)過車主與家人共同討論后一致作出的決定,則有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當然,如果奔馳車主自行決定停車在停車場出入口以后,在暴雨淹沒停車場之前,其他業(yè)主要求其駛離時,其與家人協(xié)商后堅持不挪車,這種情況下,其家人也有可能構成“事中參與”型的共同犯罪。

06.奔馳車主能否以緊急避險為由提出無罪辯解?

《刑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制度的立法本意,是授權人們在出現(xiàn)緊急情況、迫不得已時,用犧牲較小的權益來換取更大更重要的權益。

從本事件看,奔馳車主的行為明顯不構成緊急避險。奔馳車主為了自己的愛車免受暴雨浸泡,駕車駛離停車場,完全沒有問題。但是,其不應該為了避免自己的一輛愛車免受浸泡,就把其他業(yè)主多達25輛轎車的逃生通道堵死,這樣的行為與緊急避險制度背道而馳。

可見,如果奔馳車主非要用緊急避險來作無罪辯解,只是自說自話而已,根本就站不住腳,不可能得到支持。


結束語

刑法是國之重器,但很多人卻誤以為犯罪和刑罰距離自己非常遙遠。作為刑事律師,我們始終認為,刑法如同空氣,無處不在,它在保護我們的同時,更在約束我們的一言一行。很多時候,我們距離犯罪只有一步之遙,一個沖動的決定,一個錯誤的選擇,就有可能觸犯刑律,失去名譽、財產(chǎn)、自由,甚至生命。在刑法面前,每個人都是平等的,不會因為你的無知,你的任性,就對你網(wǎng)開一面!
很多人特別是一些民營企業(yè)家,都忌諱與刑事律師交朋友,誤以為刑事律師的出現(xiàn),是個不好的預兆,這是對刑事律師的一種非常嚴重的偏見。試想,如果奔馳車主有一位刑事律師朋友,他在作出堵塞停車場出入口的決定之前,打個電話咨詢幾分鐘,完全就可以避免傾家蕩產(chǎn)、身陷囹圄的風險。
所以說,大家不僅要有律師朋友,更要有刑事律師朋友。畢竟,錢沒了可以再掙,生命和自由可是無價之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