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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主旨
由于在空白合同上簽名將會產(chǎn)生授權(quán)對方當事人補記合同空白部分內(nèi)容的法律后果,在本案借款合同中的保證人簽名真實的情況下,不管本案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額是否系對方當事人事后補寫,擔保人均應在借款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
案例索引
《施蘇程、方晗民間借貸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申3858號】
爭議焦點
在保證人簽名真實的情況下,若其所簽署的借款合同是事后補寫,擔保人是否還應承擔保證責任?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再審申請人方晗主張其簽名的合同為空白合同,系鄭殿才騙取保證人擔保的行為,故二擔保人不應承擔擔保責任。經(jīng)查,本案中,對于二擔保人在《借款合同》上以連帶還款保證人的名義簽字的事實,各方當事人均不持異議。
由于在空白合同上簽名將會產(chǎn)生授權(quán)對方當事人補記合同空白部分內(nèi)容的法律后果,在本案借款合同中的保證人簽名真實的情況下,不管方晗主張的本案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額系對方當事人事后補寫的主張是否成立,二擔保人均應在借款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關于方晗主張借貸雙方存在騙取保證人擔保的問題,因其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對該主張本院不予采信。故二審法院結(jié)合本案證據(jù),依法判決方晗、韋敏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