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起串標、投標案件被曝光。罰款、判刑等處罰不在少數(shù)。今天就為大家梳理一下圍標串標方面相關知識。
有哪些行為會被認定為串通投標呢?
1、招標文件雷同,比如格式相同,字體一樣,表格顏色相同。
2、招標文件中,出錯誤的地方一致。
3、電子投標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報名的IP地址一致,或者IP地址在某一特定區(qū)域。
4、不同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臺電腦編制或同一臺附屬設備打印。
5、投標文件的裝訂形式、厚薄、封面等相類似甚至相同。
6、一家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中,裝訂了另一家投標人名稱的文件材料,比如:出現(xiàn)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理人簽名,加蓋了另一家投標人公章等。
7、投標人代表不知道公司老總的電話號碼。
8、不同投標人在開標前乘坐同一輛車前往,有說有笑,開標現(xiàn)場卻假裝不認識。
9、不同投標人的投標報價總價異常一致,或者差異化極大,或者呈規(guī)律性變化。
10、不同投標人的投標總報價相近,但是各分項報價不合理,又無合理的解釋。
11、故意廢標,中標人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或不按規(guī)定與招標人簽定合同。
12、故意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無效標條款,制作無效投標文件。
13、投標人一年內(nèi)有三次及以上參加報名并購買招標文件后,不遞交投標文件、不參加開標會議。
14、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多家投標人幾乎同時發(fā)出撤回投標文件的聲明。
15、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由同一賬戶資金繳納。
16、多個投標人使用同一個人或者同一企業(yè)出具的投標保函。
17、售后服務條款雷同。
18、故意漏掉法人代表簽字。
19、投標文件中法人代表簽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全流程電子招標為招標人和投標人帶來便捷的同時,也可能會滋生違法行為。
附各省市關于圍標串標行為的規(guī)章制度以及處罰意見
1 福建省關于施工招標項目電子投標文件雷同認定與處理的指導意見
不同投標人的電子投標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視為電子投標文件雷同:
(一)不同投標人的電子投標文件上傳計算機的網(wǎng)卡MAC地址、CPU序列號和硬盤序列號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開標現(xiàn)場上傳電子投標文件的除外),應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二)項“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的情形。
(二)不同投標人的已標價工程量清單XML電子文檔記錄的計價軟件加密鎖序列號信息有一條及以上相同,或者記錄的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條及以上的計算機網(wǎng)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號和硬盤序列號均相同的(招標控制價的XML格式文件或計價軟件版成果文件發(fā)布之前的軟硬件信息相同的除外),或者不同投標人的電子投標文件(已標價工程量清單XML電子文檔除外)編制時的計算機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條及以上的計算機網(wǎng)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號和硬盤序列號均相同的,應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的情形。
(三)不同投標人的技術文件經(jīng)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查重分析,內(nèi)容異常一致或者實質性相同的,應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四)項“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的情形。
不同投標人的電子投標文件存在雷同的,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辦法和標準否決其投標,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沒收其投標保證金。
2 江蘇省國有資金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電子投標文件出自同一臺電腦的;
(二)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投標人的附屬設備打印、復印的;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報價用同一個預算編制軟件密碼鎖制作或者出自同一電子文檔的;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雖然經(jīng)由投標人自己的基本賬戶轉出,但所需資金均是來自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的;
(五)不同投標人編制的投標文件存在兩處以上一致性錯誤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視為相互串通投標的行為。
3 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視同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情形)
投標人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經(jīng)調(diào)查屬實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編制的投標文件存在兩處以上錯誤一致;
(二)不同投標人使用同一臺電腦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編制投標文件;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從同一投標人處領取或者由同一投標人分發(fā);
(四)參加投標活動的人員為同一標段其他投標人的在職人員;
(五)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lián)合行動。
4 義烏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串通投標行為,評標過程中,經(jīng)評標委員會集體表決后認定的,可直接作廢標處理,并提請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做出處罰: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內(nèi)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錯漏之處一致的;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或者報價組成異常一致或者呈規(guī)律性變化的;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同一個人編制的;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班子成員出現(xiàn)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的;
(七)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臺電腦編制或者同一臺附屬設備打印的;
(八)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人辦理投標事宜的或不同投標人與同一投標人聯(lián)合投標的;
(九)不同投標人使用同一個人或者企業(yè)資金交納投標保證金或者投標保函的反擔保的;
(十)評標委員會認定的其他串通投標情形。
5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中串通投標行為認定處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在建設工程招標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其與投標人有串通投標行為:
(一)在規(guī)定的開標時間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投標信息傳遞給該項目的其他投標人的;
(二)在規(guī)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協(xié)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包括修改電子投標文件相關數(shù)據(jù))的;
(三)向投標利害關系人泄露投標人名稱、數(shù)量或聯(lián)系方式、標底、資格預審委員會或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資格預審或評標情況等應當保密的事項的;
(四)在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前與投標人就該招標項目進行實質性談判,或與投標人商定壓低或者抬高標價,中標后再給投標人或者招標人額外補償?shù)模?br/>
(五)在評標結束前預先內(nèi)定中標人,或在招標文件中設定明顯傾向性條款,或向評標委員會進行傾向性引導評標的;
(六)為參與該建設工程投標的投標人提供影響公平競爭的咨詢服務或為其制作投標資料的;
(七)組織或協(xié)助投標人串通投標的;
(八)發(fā)現(xiàn)存在不同的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項目經(jīng)理、項目總監(jiān)、項目負責人等由同一個單位繳納社會保險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繼續(xù)參加投標的;
(九)發(fā)現(xiàn)有由同一人或分別由幾個有利害關系人攜帶兩個以上(含兩個)投標人的企業(yè)資料參與資格審查、領取招標資料,或代表兩個以上(含兩個)投標人參加招標答疑會、交納或退還投標保證金、開標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繼續(xù)參加投標的;
(十)在資格審查或開標時發(fā)現(xiàn)不同投標人的投標資料(包括電子資料)相互混裝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過資格審查或繼續(xù)參加評標的;
(十一)招標人與投標人委托同一造價咨詢公司或招標代理機構或同一執(zhí)業(yè)人員提供咨詢或代理服務的;
(十二)招標代理機構在同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既為招標人提供招標代理服務又為參加該項目投標的投標人提供咨詢的;
(十三)在招標文件以外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之間另行約定給予未中標的其他投標人費用補償?shù)模?br/>
(十四)在評標時,對評標委員會進行傾向性引導或無故干擾正常評標秩序的;
(十五)指使、暗示或強迫要求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的;
(十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串通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