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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和市政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報價評審辦法》4月1日起執(zhí)行!四川省發(fā)文
來源:四川省住建廳/作者:管理員/ 日期:2021-04-28

近日,四川省住建廳印發(fā)《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報價評審辦法》。

自2021年4月1日起與2020年《四川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定額》配套執(zhí)行,有效期10年,適用于2021年4月1日起發(fā)出招標文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報價評審。

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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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報價評審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投標報價評審行為,引導投標人合理報價,維護公平市場環(huán)境,保障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針對實踐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和客觀需求,特制定《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報價評審辦法》,與2020年《四川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定額》配套執(zhí)行。2021年4月1日起發(fā)出招標文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報價評審應執(zhí)行本辦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四川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3月22日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報價評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投標報價評審行為,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七部委令第12號)、《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招標投標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決定》(九部委令第23號)、《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九部委令第56號)、《建筑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16號)、《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13)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按照我省招標投標監(jiān)督管理的職責分工,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投標報價的評審,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公布招標控制價的全部內(nèi)容(綜合單價分析表除外)。

第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中應有具有一級造價工程師執(zhí)業(yè)資格或具有高級職稱(造價專業(yè))的造價專業(yè)人員。標底或招標控制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招標項目招標人組建的評標委員會中具有一級造價工程師執(zhí)業(yè)資格或具有高級職稱(造價專業(yè))的造價專業(yè)人員原則上人數(shù)不少于3個。

第五條  當評標委員會的評審意見發(fā)生分歧時,以超過半數(shù)以上的意見作為判定的依據(jù)。

第六條  電子輔助評標軟件及其配套的電子標書制作工具軟件開發(fā)須符合《四川省建設工程造價電子數(shù)據(jù)標準》(DBJ51/T048-2015,以下簡稱《數(shù)據(jù)標準》)、本辦法及我省相關計價規(guī)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對符合《數(shù)據(jù)標準》及相關規(guī)定的招投標“工程計價文件”(后綴名為CJZ的造價電子數(shù)據(jù)文件,以下簡稱“CJZ文件”)具有排他性,通過“四川省建設工程造價數(shù)據(jù)標準檢查工具軟件”符合性檢查的“CJZ文件”,應視為符合《數(shù)據(jù)標準》;

(二)電子標書制作工具軟件制作的招標文件或投標文件應包含“CJZ文件”;

(三)不得擅自添加超出本辦法及我省相關計價規(guī)定的清標規(guī)則,如有與本辦法及我省相關計價規(guī)定相關的升級、改版,應在正式使用起始日28日前提請相關主管部門組織聯(lián)測,并同步更新到“四川省建設工程造價數(shù)據(jù)標準檢查工具軟件”的檢查規(guī)則中。

第二章  評審程序

第七條  投標報價評審按照以下四個步驟進行:

(一)評審準備;

(二)初步評審;

(三)詳細評審;

(四)低于成本評審。

第八條  只有通過初步評審,未被否決的投標方可進入詳細評審;只有通過詳細評審,未被否決的投標方可進入低于成本評審。

第九條  評標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對認為需要投標人澄清、說明或補正的事項,應由評標委員會向投標人發(fā)出書面《評標專家向投標人質(zhì)疑函》(詳附件1.1)進行詢問。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補正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簽章有效。

如果評標專家對投標人提交的澄清、說明或補正依然存在疑問,評標專家可以進一步要求澄清、說明或補正,投標人應進一步澄清、說明或補正,直至評標專家認為全部疑問得到澄清和說明。

如果投標人未按規(guī)定對《評標專家向投標人質(zhì)疑函》內(nèi)容要求作出澄清、說明或補正的,其投標報價應予以否決。評標委員會發(fā)出的《評標專家向投標人質(zhì)疑函》應當給予投標人合理的澄清、說明或補正所需答復時間。

第十條  評標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對認為需要招標人對招標文件進行解釋、說明的事項,應由評標委員會向招標人發(fā)出書面《評標專家向招標人質(zhì)疑函》(詳附件1.2)進行詢問。招標人的解釋、說明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簽章有效。招標人的解釋、說明應當合法、公平、公正,并不得改變招標文件的實質(zhì)性內(nèi)容。

如果招標人未按規(guī)定提交《評標專家向招標人質(zhì)疑函》,評標專家可暫停評標或按不利于招標人的方式處理,招標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章  評審準備

第十一條  評標專家應認真研讀招標文件,掌握和熟悉招標目的、招標范圍、主要合同條件、技術標準和要求、質(zhì)量標準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評標標準和方法,熟悉評標表格的使用,如果表格不能滿足評標所需時,評標專家應補充編制評標所需的表格。未在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jù)。

第十二條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向評標專家提供以下評標所必需的信息、數(shù)據(jù)和設備:

(一)招標文件(含圖紙、工程量清單“CJZ文件”、不含綜合單價分析表的招標控制價“CJZ文件”、招標答疑、澄清、補遺等資料);

(二)投標文件(含計價軟件生成的投標報價“CJZ文件”);

(三)開標記錄、資格預審文件及各投標人在資格預審階段遞交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適用于已進行資格預審的);

(四)招標控制價(含計價軟件生成的招標控制價“CJZ文件”)或標底(如果有);

(五)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fā)布的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信息、計價定額、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國家標準;

(六)已安裝電子輔助評標軟件的計算機設備(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評標時應由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供);

(七)招標人或評標專家認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數(shù)據(jù)。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提供帶有明示或暗示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信息。

第十三條  對投標文件進行基礎性數(shù)據(jù)分析和整理

在不改變投標人投標文件實質(zhì)性內(nèi)容的前提下,評標委員會應當采用電子輔助評標軟件對投標文件進行基礎性數(shù)據(jù)分析、整理和復核(簡稱為“清標”)(詳附件2),從而發(fā)現(xiàn)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對招標范圍理解的偏差、投標報價的算術性錯誤、漏項、投標報價構成不合理、單價遺漏、不平衡報價等情況,評標委員會對清標成果復核確認后,決定需要投標人進行書面澄清、說明或補正的問題,應形成《評標專家向投標人質(zhì)疑函》。

第四章  初步評審

第十四條  投標報價初步評審包括是否高于招標控制價、造價人員簽字蓋專用章、報價唯一、投標報價表格的完整性、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和算術修正六個方面(詳附件3)。

第十五條  投標報價是否高于招標控制價

投標人投標函中填報的金額、投標報價文件中投標總價扉頁的金額(修正前)不得超過招標控制價,否則,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第十六條  造價人員簽字蓋專用章

投標報價文件的扉頁(僅指投標總價扉頁,下同)應按規(guī)定由編制投標報價的造價人員簽字并蓋專用章。除此之外,造價人員無需在投標報價文件其他任何地方簽字或蓋專用章。投標人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編制投標報價文件的,應在投標文件中附工程造價咨詢委托合同,由受托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編制投標報價文件的造價人員簽字并蓋專用章,造價人員為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應依法簽字并加蓋執(zhí)業(yè)印章。

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報價文件的扉頁造價人員未簽字或未蓋專用章的;

(二)投標人委托造價咨詢企業(yè)編制投標報價文件,但投標文件中未附工程造價咨詢委托合同的;

(三)投標報價文件簽字蓋章的造價人員為非投標人本單位的造價人員或非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的造價人員的,造價人員為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其注冊單位與工作單位不一致的。

第十七條  報價唯一

投標報價文件(包括投標函)中的任何單價、合價或總價,不論其大寫金額或小寫金額均只能有一個,否則,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第十八條  投標報價表格的完整性

投標人應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完整報送投標報價應有表格。若投標人遺漏對投標報價有實質(zhì)性影響的表格,或者因投標人原因導致評標專家使用電子輔助評標軟件無法打開計價軟件生成的投標報價“CJZ文件”時,評標委員會應在復查確認后否決其投標,并作好記錄。對投標報價無實質(zhì)性影響或對招投標雙方權益無影響的表格遺漏不得作為否決投標的依據(jù)。

第十九條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投標人應按照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及其報價要求進行報價,當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報價中工程量清單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與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中的項目特征的實質(zhì)性內(nèi)容一致的除外)、計量單位、工程量與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不一致的;

(二)招標文件已明確各單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中的環(huán)境保護費、文明施工費、安全施工費、臨時設施費金額并要求按此金額填報而投標人填報錯誤或未填報的,或投標人未按相關計價規(guī)定計取安全文明施工費的;

(三)招標文件已明確各單位工程規(guī)費金額并要求按此金額填報而投標人填報錯誤或未填報的,或投標人未按相關計價規(guī)定計取規(guī)費的;

(四)招標文件已明確創(chuàng)優(yōu)質(zhì)工程獎補償獎勵費金額并要求按此金額填報而投標人填報錯誤或未填報的;

(五)投標報價中暫列金額未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明的金額填報的;

(六)投標報價中材料、工程設備暫估價未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單價計入綜合單價的;

(七)投標報價中專業(yè)工程暫估價未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明的金額填寫的;

(八)投標報價中計日工未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明的數(shù)量進行報價的;

(九)當招標文件中確定招標人有專業(yè)工程單獨發(fā)包,要求投標人提供協(xié)調(diào)服務或(和)招標人自行采購供應部分材料、工程設備,要求投標人提供保管等相關服務時,投標人未填報總承包服務費的;或當招標文件中明確要求投標人填報總承包服務費費率,投標人未填報總承包服務費費率的;

(十)未響應招標文件中對投標人投標報價其他實質(zhì)性要求的。

第二十條  算術修正

評標委員會對清標中發(fā)現(xiàn)投標報價存在算術性錯誤的,應按以下原則對投標報價進行修正:

 (一)當綜合單價與工程量(或計算基礎金額與費率)的乘積與合價不一致時,以綜合單價(或費率)為準修正合價及總價;

(二)當各單項金額相加與其合計金額不一致時,以各單項金額為準修正相應合計金額及總價。

評標委員會修正后的價格經(jīng)投標人書面確認后具有約束力。投標人不接受修正價格或修正后價格高于招標控制價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第五章  詳細評審

第二十一條  詳細評審的內(nèi)容(詳附件4)和順序如下:

(一)單價遺漏評審

(二)綜合單價評審

(三)不平衡報價評審

(四)安全文明施工費和規(guī)費計取基礎報價評審

詳細評審中上一順序評審中被否決的投標文件不再進入后續(xù)內(nèi)容的評審。

第二十二條  單價遺漏評審

(一)單價遺漏項目的確定

單價遺漏指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的單價遺漏。

投標人對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的單價未填報或填報為零的,視為單價遺漏。

(二)單價遺漏項目金額計算

投標人單價遺漏項目的金額按照招標控制價相應項目的價格計算,即:

投標人單價遺漏項目的金額=∑(投標人單價遺漏項目的工程量×招標控制價相應項目的綜合單價)

(三)單價遺漏的處理

當投標人單價遺漏項目的金額超過其投標總價(修正后)的1~3%時(具體幅度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當投標人單價遺漏項目的金額未超過其投標總價(修正后)的1~3%時(具體幅度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視為投標人向招標人承諾單價遺漏項目不計費,或視為其費用已分攤在工程量清單其他相關子目的單價(價格)之中。如中標,應視同中標人承諾完成該子目項目,但該子目項目不得另行計價。

第二十三條  綜合單價評審

綜合單價的評審以保證清單項目必須的實體消耗和工程質(zhì)量為目標,主要評審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的主要材料(工程設備)消耗量及其單價。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附需要評審的主要材料(工程設備)表(詳附件6),并明確品種、規(guī)格、質(zhì)量檔次等必需信息。

(一)主要材料(工程設備)消耗量評審

綜合單價中的主要材料(工程設備)消耗量明顯不合理時,評標委員會應向投標人提出詢問,投標人對評標委員會提出的詢問不能說明理由或評標委員會經(jīng)評審認為其理由不成立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二)主要材料(工程設備)單價評審

綜合單價中的主要材料(工程設備)單價明顯不合理時,評標委員會應向投標人提出詢問,投標人對評標委員會提出的詢問不能說明理由或評標委員會經(jīng)評審認為其理由不成立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第二十四條  不平衡報價評審

(一) 不平衡報價項目的確定

不平衡報價項目包含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項目和措施項目。

1.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項目不平衡報價的確定

(1)當投標人的某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價低于或高于招標控制價相應項目綜合單價15~25%時(具體幅度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該項目的報價視為不平衡報價。

(2)當綜合單價項目的報價與投標人采取的施工方式、方法(如土石方的開挖方式、運輸距離,回填土石方的取得方式及運距等類似項目)相關聯(lián)時,若投標人該類項目的綜合單價低于或高于招標控制價相應項目綜合單價20~30%時(具體幅度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人應在投標報價中對該類綜合單價組成作出專門說明,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相應的施工方式、方法。該類項目的報價是否視為不平衡報價按下列原則確定:

①投標人在投標報價中未作出說明或其作出的說明明顯不合理的,視為不平衡報價;

②投標人在其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相應施工方式、方法的,視為不平衡報價;

③綜合單價的組成與其施工組織設計內(nèi)容不對應或評標委員會經(jīng)評審認為其綜合單價組成不合理的,視為不平衡報價。

2.措施項目不平衡報價的確定

當投標人措施項目(安全文明施工費除外)總價低于或高于招標控制價相應價格25~35%時(對于措施項目費用占工程總造價比例較大的工程項目,上述偏差幅度可適當放寬,具體幅度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該措施項目報價視為不平衡報價。

(二)不平衡報價項目金額計算

投標人不平衡報價項目的金額=∑(確定為不平衡報價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的招標控制價相應綜合單價×相應工程量)+確定為不平衡報價的措施項目的招標控制價相應總價(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費)。不平衡報價項目金額既有正值也有負值時,不平衡報價項目金額不品迭計算,均以絕對值相加計算。

(三)不平衡報價的處理

當投標人不平衡報價項目的金額超過招標控制價的10~20%(具體幅度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時,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當投標人不平衡報價項目的金額未超過招標控制價的10~20%(具體幅度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時,評標委員會應在評標報告中記錄,提示招標人在簽訂合同中的注意事項,并在施工過程中加強風險防范。

第二十五條  安全文明施工費和規(guī)費計取基礎報價評審

(一)投標人投標報價中單位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費計取基礎{分部分項工程及單價措施項目(定額人工費+定額機械費)}低于或高于招標控制價相應金額30%,或(和)單位工程的規(guī)費計取基礎(分部分項工程及單價措施項目定額人工費)低于或高于招標控制價相應金額30%的,評標委員會應對其投標報價中安全文明施工費或(和)規(guī)費計取基礎的合規(guī)性、合理性進行分析,并可根據(jù)分析情況和評審需要向投標人提出詢問。

(二)對投標人投標報價中單位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費或(和)規(guī)費計取基礎低于或高于招標控制價相應金額30%的,評標委員會通過對投標報價及投標人的答復進行分析、論證和評估,并按照下列原則判斷投標人是否存在擅自改變安全文明施工費或(和)規(guī)費計取基礎的情形。

1.評標委員會經(jīng)過對投標報價(包括計取基礎低于或高于招標文件規(guī)定幅度的說明)的分析、論證、評估,認為其投標報價明顯不合理的,應認定該投標人擅自改變安全文明施工費或(和)規(guī)費計取基礎報價。

2.投標人對評標委員會提出的詢問不能說明理由或評標委員會經(jīng)評審認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應認定該投標人擅自改變安全文明施工費或(和)規(guī)費計取基礎報價。

3.投標人對評標委員會提出的詢問拒絕回復,或回復沒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簽章的,應認定該投標人擅自改變安全文明施工費或(和)規(guī)費計取基礎。

(三)被判定為擅自改變安全文明施工費或(和)規(guī)費計取基礎的投標報價,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對投標人投標報價中單位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費或(和)規(guī)費計取基礎低于或高于招標控制價相應金額30%的,評標委員會經(jīng)評審認為其不存在擅自改變安全文明施工費或(和)規(guī)費計取基礎情形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簽字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六章  低于成本評審

第二十六條  啟動低于成本評審的前提條件

當投標人投標報價中的評審價(評審價=算術修正后的投標總價-安全文明施工費-規(guī)費-專業(yè)工程暫估價-暫列金額-創(chuàng)優(yōu)質(zhì)工程獎補償獎勵費,下同)滿足下列情形之一時,評標委員會必須對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是否低于成本進行評審(詳附件5):

(一)投標人的評審價低于招標控制價相應價格(招標控制價相應價格=招標控制價-安全文明施工費-規(guī)費-專業(yè)工程暫估價-暫列金額-創(chuàng)優(yōu)質(zhì)工程獎補償獎勵費,下同)的85%。

(二)投標人的評審價低于招標控制價相應價格的90%且低于所有投標人(指投標文件全部內(nèi)容經(jīng)過詳細評審而未被否決的投標人)評審價算術平均值的95%。

當投標人的評審價低于招標控制價相應價格的85%時,投標人應在投標報價中對其低報價進行說明,闡明理由和依據(jù),并在投標文件中附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七條  評審及詢問

評標委員會應對滿足評審條件的投標報價(包括低價說明內(nèi)容)進行分析,并可根據(jù)分析情況和評審需要向投標人提出詢問。

評標委員會的詢問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投標人對詢問的答復、澄清、解釋均采用書面形式,并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簽章有效。

評標委員會只能對投標報價中的相關問題向投標人提出詢問并要求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說明,但澄清或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zhì)性內(nèi)容。

第二十八條  評估及判斷

評標委員會通過對投標報價(包括低價說明內(nèi)容)及投標人的答復進行分析、論證,評估,并按照下列原則判斷投標人是否低于成本報價競標。

(一)評標委員會經(jīng)過對投標報價(包括低價說明內(nèi)容)的分析、論證、評估,認為其投標報價不合理、不可行的,應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

(二)投標人對評標委員會提出的詢問不能說明理由或評標委員會經(jīng)評審認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應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

(三)投標人對評標委員會提出的詢問拒絕回復,或回復沒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簽章的,應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

被判定為低于成本競標的投標報價,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對滿足低于成本評審條件的投標報價,評標委員會經(jīng)評審認為其不低于成本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簽字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七章  投標報價評審結論的應用

第二十九條  只有通過投標報價評審程序未被否決的投標人方可能被推薦為中標候選人。

評標委員會經(jīng)評審否決不合格投標后,因有效投標(指經(jīng)過全部評審而未被否決的投標,下同)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可以否決全部投標。招標文件對明顯缺乏競爭有量化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招標文件對明顯缺乏競爭無量化規(guī)定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應依法重新招標。

第三十條  當采用經(jīng)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且投標未被全部否決時,評標委員會應當在有效投標中按照評標價(評標價=算術修正后的投標總價-安全文明施工費-規(guī)費-專業(yè)工程暫估價-暫列金額-創(chuàng)優(yōu)質(zhì)工程獎補償獎勵費±折算價格)從低到高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詳附件7.2);評標價相等時,投標報價低的優(yōu)先;投標報價也相等的,由招標人自行確定。

第三十一條  當采用綜合評估法且投標未被全部否決時,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各有效投標人綜合得分從高到低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詳附件7.3)。

采用綜合評估法時,投標報價得分的計分規(guī)則如下:

(一)計分標準

以基準價為準,有效投標的評審價等于基準價的得滿分,有效投標的評審價低于基準價的,每低1%扣0.5分,有效投標的評審價高于基準價的,每高1%扣1分,中間值用插入法進行計算,偏差率百分數(shù)小數(shù)點后保留兩位。

(二)基準價的確定

基準價=招標控制價相應價格×k1×k2 + 各有效投標的評審價的算術平均值×k3

k1:指在計算基準價時招標控制價相應價格的下浮比例,由招標人在開標會上現(xiàn)場從0.95、0.94、0.93、0.92、0.91、0.90六個數(shù)據(jù)中隨機抽取一個數(shù)據(jù)并作為基準價計算的依據(jù);

k2:指招標控制價相應價格在基準價中所占權重;

k3:指各有效投標的評審價的算術平均值在基準價中所占權重。

k2+k3=1,且k3不得小于0.4。k2和k3的設置不得少于3組(如K2=0.5、K3=0.5,K2=0.4、K3=0.6,K2=0.3、K3=0.7),k2和k3取定時保留1位小數(shù)。具體設置的組數(shù)及其相應權重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由招標人在開標會上現(xiàn)場隨機抽取確定。

第三十二條  采用綜合評估法時,若投標人得分相同,評標委員會應按照評審價從低到高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評審價相等時,投標報價低的優(yōu)先;投標報價也相等的,由招標人自行確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全面推行電子招投標,評標中應使用電子輔助評標軟件,提高評標的效率和準確性。采用不見面開標模式的,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的詢問應通過評標系統(tǒng)在線提出,投標人對詢問的答復、澄清和解釋均應采用在線回復。

第三十四條  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向投標人提供工程量清單電子文檔,當招標文件規(guī)定采用書面和電子標書兩種形式時,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以電子標書的投標報價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招標控制價”與“最高投標限價”同義。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以內(nèi)”或“低(?。┯凇痢痢卑痢帘旧?,“××以上”或“高(大)于××”不包含××本身。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與2020年《四川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定額》配套執(zhí)行,有效期10年,適用于2021年4月1日起發(fā)出招標文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報價評審。原四川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四川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fā)的《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報價評審辦法》(川建造價發(fā)〔2014〕648號)、原“四川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印發(fā)《〈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報價評審辦法〉答疑》和《評標表格調(diào)整》的通知”(川建造價發(fā)〔2016〕683號)和原《四川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報價規(guī)費計取和評審的通知》(川建造價發(fā)〔2018〕804號)同時廢止。

附件:1.質(zhì)疑用表

2.清標用表

3.初步評審用表

4.詳細評審用表

5.低于成本評審用表

6.需要評審的主要材料(工程設備)表

7.報價評審結果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