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總承包招標,計價模式采用定額計價,合同約定按批復概算為上控價,超出批復概算部分 總承包單位承擔,但是總承包招標時概算還沒有批復,結算時能否以招標時概算金額沒有批復為理 由突破概算金額?
本案采用的是定額計價模式。定額計價在施工圖總價的計價模式下是很常見的,最后需要按照 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套取_額計算出直接費、間接費、規(guī)費、稅金等費用。但在EPC工程總承包項目 中,國家鼓勵的計價模式是固定價',超出合同總價范圍之外的造價,除了設計變更部分,其余部分 都由承包人承擔。
本案除約定采用.定額計價模式外,還有約定了關于總價控制的相關條款,即約定以批復的概算 為招標上控價。這里的上控價,按合同中的條款可以理解為是最高總價。也就是說,沒有超過總價 的部分按定額計算,超過總價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擔。這個項目如果是在初步設計之后進行的招投標, 顯然這個時候己經有了初步設計概算,初步設計概算是承包人進行設計優(yōu)化和限額設計等價格管控 時參考的最高價格。如果是在方案設計之后招標,就可能沒有批準的概算。
這個項目很可能是在方案設計之后經過立項就直接進行的招投標,因此可以考慮以下幾種計價 模式:第一是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之后,仍然按照國家所設置的估、概、預、結、決計價模式進行 價格管控。如果承包人編制初步設計,然后編制初步設計概算,再將初步設計概算上報國家有關部 門,經過財政評審或審計部門的審計,會產生一個經過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按照這種流程,在招 投標后簽訂合同時還沒有概算。但在履約過程當中,雙方已經形成了工程需要經過初步設計、初步 設計概算程序的意思表示。由于當事人在擬定合同時都是有預期的,因此根據合同漏洞填補規(guī)則, 合同生效后價款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也就是在履約過程中,雙方補充協(xié)議約定受概算價格 的約束。因此,承包人無論是在編制施工圖預算還是在施工過程中,都不應該突破概算價格。按照 這種模式,在履約過程中承包人按定額結算,如果最終結算價格超過概算金額,超過部分應該由承 包人自行承擔,不能計入合同價格的。在EPC模式中,承包人既做設計又做施工,包括設計優(yōu)化、 限額設計等,這些工作內容都是承包人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
第二種情況,如果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并未意識到本工程是否需要進行設計概算,履約過程 中,也未專門做過初步設計概算,沒有專門對初步設計概算進行審批,則合同約定“按批復概算為 上控價”對當事人并不具有約束力。根據崔建遠老師在《合同解釋規(guī)則》一書中的觀點,合同約定 了某事實會導致一定的法律效果,該事實發(fā)生后如果當事人所做出的行為與合同約定的法律效果相 反,而另一方當事人又對此保持沉默,沒有主張合同所約定的法律效果,則應該認定當事人一方以 自己所做出的行為與另一方當事人的沉默共同達成了變更合同的意思表示。本案承包人在履約過程沒有編制初步設計概算,而是直接編制的施工圖預算,應該理解為雙方沒有遵守合同中約定的以 二準的概算價為最高限價,因此可以認為雙方當事人以行為和沉默變更了該合同條款。
總結來說,在當下EPC計價模式較為混亂的大環(huán)境下,本案當事人利用的投資管控手段和方法 、較為滯后,由于當事人沒有明確批復概算價的數額,因此導致即便本案存在最高限價的約定,但 最終卻不能實現發(fā)包人對價格管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