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期支付工程款的訴訟時效
起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支付請求權之訴訟時效期間自合同約定的最后一期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以保修金前的最后一筆工程款的支付時間作為工程款訴訟時效起算點。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保修金返還的訴訟時效
工程款和保修金不屬于同一債務,因為保修金的性質實際是施工企業(yè)為保證自己履行保修義務,支付給建設單位的保證金,只是因為建設單位仍欠付工程款,由建設單位直接扣留而已,但性質已由建設單位應支付的工程款而轉為施工企業(yè)支付給建設單位的保證金。自當事人約定的保修款返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
三、違約金及利息的訴訟時效
利息則屬于工程款的從屬債務,和工程款屬于同一債務,其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應和工程款債務一致。違約金屬于單獨的債權,如果當事人對違約金的支付時間有約定的,應從約定的支付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沒有約定的,應從結算完畢的時間起算。
四、工程結算款的訴訟時效
承包人結算工程價款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當事人約定的結算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當事人約定于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結算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當事人約定發(fā)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結算文件后之結算期限內協(xié)助結算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結算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解除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合同被解除之日起算。
五、工程結算漏項的訴訟時效
建設工程承、發(fā)包方對工程已經結算的,漏項部分,從結算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超過兩年,喪失勝訴的權利。
六、工程索賠款的訴訟時效
承發(fā)包雙方約定的互相索賠的時限為索賠時效,索賠時效不是訴訟時效,索賠時效應理解為除斥期間,不是消滅時效,超過索賠時效喪失的是實體權利,義務人的給付將構成不當得利,有權要求返還;超過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實體權利不喪失,義務人給付的無權要求返還。權利人有權在超過索賠時效的訴訟時效期限內起訴,但其實體權利得不到法院保護。
七、質量缺陷的訴訟時效
對于屋頂、墻面及一般質量缺陷的訴訟時效為2年,但對于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缺陷則為其合理設計壽命。
八、工程未結算,工程款支付請求是否過訴訟時效?
一般施工合同都約定工程款分期支付,工程款結算完畢后一定日期內支付尾款,未完成結算則該付款條件不成就,付款期限尚未屆滿,所以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訴訟時效制度分布在《民法典》第一篇總則的第九章,共12條。
一、法條原文: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